【以案普法】只有交通事故證明,如何確定賠償責任?法院判了
2026-03-04 09:07:36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楊紹銀 | 作者: | 點擊量:9466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趙夢 范質惠)小鐘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自行車行駛至益陽市赫山區(qū)某路段時,在信號燈變燈期間(無法確定信號燈具體情況)越過停止線向東行駛,與沿該路由南向北綠燈正常起步由小曹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相撞,造成小鐘受傷、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。該事故經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。證明事實的證據(jù)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、調取的某廣場的監(jiān)控視頻及小型普通客車的行車記錄儀視頻等,因現(xiàn)有證據(jù)無法準確反映該事故的事實及成因,特此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。
因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實及成因無法查明,益陽市赫山區(qū)人民法院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,平均承擔責任。且因小鐘駕駛的無號牌二輪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,小曹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屬于機動車,故法院確認由小曹承擔60%的賠償責任,小曹駕駛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限額150萬元的商業(yè)三者險,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小鐘198000元、在商業(yè)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小鐘85471.27元。小鐘自行承擔40%的責任。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,上訴至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,二審維持原判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(guī)定,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,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,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;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,平均承擔責任。
責編:楊紹銀
一審:楊紹銀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